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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: 小王是北京某杂志社的职工,由于公司实行的是坐班制,2002年11月,长期坐班的小王因腰肌劳损向单位请病假,经医院检查后,医生建议他休息一个月,于是小王向单位请一个月的长假。但在当时,杂志社人手不足,单位领导就没有同意。小王在病痛实在难以忍受的情况下未经单位批准就回家休息。
10天后,单位向小王发出警告称如果再不来上班,单位要将他除名。小王以自己确实有病为由,便没有将单位的警告放在心上,继续在家休息。一个月后,小王的身体状况有所好转,便到单位上班,单位却以他旷工超过15天为由,已将他除名。那么,小王的确因病请假,单位和他的做法各有什么不妥?他又该怎么办?
分析: 小王的情况有一定的代表性,他确实因病、医生也建议休息的情况下,单位强令他上班是不妥的,应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休假。小王的请假事宜虽然未得到单位的批准而没有上班,是患病造成的,不应算旷工。小王现在可以与单位协商,恢复自己的劳动关系。如果协商不成,小王可在被除名之日起60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并注意收集劳动合同、医院病历等相关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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